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可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到位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这是省内首家以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文件。
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出台办法,加大宣传检查力度,全市各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性大为提高,到今年9月底,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 23.5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4.8亿元,为近1.85万户职工解决了住房困难。但同时,还有少数单位由于多方面原因,存在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欠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效果都不明显。这次,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到位的四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这4类单位是: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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