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还贷是指对已发放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尚未到期的借款人用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用自筹资金办理的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业务。
办理条件
1、借款人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的,且还款状态正常;
2、每次还贷最低限额为10000元,且不得低于12个月的贷款本息额,还贷金额至千位;
3、使用公积金部分还贷后,每个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5000元余额;
还贷方式
可申请利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中心审批后由公积金缴存银行以转账方式归还公积金贷款;现金部分还贷的在中心审批后由申请人直接到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还款方式有:
1、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每期还款额。
2、每月还款额不变,自动缩短贷款期限。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中心领取《审批表》,用公积金部分还贷的,需到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预留印鉴(用现金部分还贷的不需到所在单位盖章),然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
2、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后,申请人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划转公积金手续,用现金还款的直接到委托代办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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