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是位下岗女工,两年多了还没找到工作,眼下一个女儿又要上大学,生活非常困难。可是她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万元却无法动用,令她感到很难受。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像林女士和老郑这种情况都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费用。包括林女士、老郑在内的四类职工,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及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等之后,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这四类职工包括: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而下岗的,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市区某中学教师老黄去年就想给在泉州工作的儿子买套房子,因为他儿子所在的企业还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老黄想用自己的公积金为儿子办理贷款。没想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老黄,外地存缴的公积金是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奈之下,老黄只好忍痛选择了商业贷款,他说:"感觉真的亏大了。"
与老黄同样感觉吃了亏的还有周先生夫妇,他们夫妇一个在漳州上班,一个在厦门。去年初,两人准备在漳州买房,结果因为周先生的爱人在厦门缴交的公积金不能用在漳州贷款,导致夫妇俩的购房计划搁浅了。如今再谈买房,周先生懊恼地说:"一年来赚的钱还填不上房价上涨的部分,现在要买房更难了,还好异地贷款已经看到了希望,否则我老婆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就只能白白浪费了。"
长期以来,公积金不能通贷的情况,困扰着不少异地工作的购房者。此次,新规明确提出: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可以探讨研究设区市之间合作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进行合作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区市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具体操作办法,公积金异地贷款有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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