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发布《关于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惩处、记录和曝光。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现状:
个别单位和职工骗提骗贷
据厦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介绍,随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积累增加和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职工对主要用来解决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越来越关注,同时,一小部分人开始对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打起了歪主意。
近期,管理中心发现,个别单位和职工存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外地户籍职工,在其工作地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将其在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厦门市非法中介公司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并在转移到厦门市数日内,办理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套现;二是个别外地户籍职工伪造离职证明文件办理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业务;三是个别职工利用在外地购房等原因的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等。
措施:
骗提骗贷将上黑名单
为了防止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通知》规定,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后两年内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申请提取。非本市户籍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转入时间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本市户籍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另外,对于一些骗提骗贷行为将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管理中心将没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其信息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且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的,将其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当事人需在限期内全额退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对限期内足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对限期内未足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八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对单位和个人涉嫌伪造公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会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经有权机关确定后,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将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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