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上级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暂停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恢复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二、暂停执行“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的规定,恢复执行“最高贷款年限30年” 、“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50%核定”的规定。
三、暂停执行“缴存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恢复执行“缴存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规定。
四、暂停执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可在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的购房首付款”的规定。
五、暂停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的规定,恢复执行“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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