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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公章程

2011-08-25 14:22:48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试行)

大房金发[2009]5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上办公系统运行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客户)有效使用及网上办公系统安全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网上办公,是指中心通过互联网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初审等办事功能,方便单位和职工群众办理房改资金业务。

第三条 网上办公系统包括单位业务系统和贷款系统等,具体提供以下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五)老职工住房公积金基准缴存比例调整;

(六)住房公积金汇缴;

(七)住房公积金补缴;

(八)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申请;

(九)转账偿还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十)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口头挂失;

(十一)住房公积金卡查询密码修改。

第四条 凡在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客户,均可申请使用网上办公系统。

第五条 申请使用网上单位业务系统,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到开户办事处领取《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业务网上服务协议》和《单位网上办公(操作员角色)申请表》;

(二)与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业务网上服务协议》,委托银行扣款。

(三)携带经办人身份证、两个或两个以上CA证书介质、加盖印鉴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业务网上服务协议》,到单位开户办事处签订协议。

第六条 申请使用网上贷款系统,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需在线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网上服务协议》,凭住房公积金卡(密码)登陆使用;

(二)办理转账偿还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密码)、《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个人印章到任意办事处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转账还款服务协议》后,方可使用网上贷款系统。

第七条 使用网上办公系统,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并按流程操作。因提供虚假数据或未按流程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八条 单位用户的CA证书、登陆密码,个人用户的住房公积金卡号、密码是使用网上办公系统的身份标识,应予妥善保管;凡使用CA证书、登录密码及住房公积金卡号进行的网上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因保管不善导致资料丢失、信息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客户使用网上办公系统,应对所发送的交易指令负责。凡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发送交易指令,均需完全体现客户意愿,并作为中心处理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条 中心应及时准确地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执行结果。

第十一条 中心有权对客户的网上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中心在处理客户交易指令中发生错误,应及时查明情况,明确责任,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 网上办公系统发生足以影响客户使用的重大变化时,中心应及早通知客户。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客户使用网上办公系统:

(一)客户利用网上办公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

(二)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网上办公系统,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第十五条 中心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允许,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客户在办理网上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客户,中心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客户在使用网上办公系统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与中心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网上办公系统的开放时间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为法定工作日8:30-16:00。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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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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