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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1-08-23 15:10:2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缴存单位、各委托银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现将2011年缴交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如实填报《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各汇缴单位、受托银行要认真核对汇缴单位名称与行政公章是否一致、单位信息是否录入全面、缴存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身份证明来中心或委托银行修改。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在职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注:青海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99元)。

四、职工工资由下列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已达到12%的,不得再提高缴存比例。(2011年度最高个人月缴存金额为1115.60元,最高单位月缴存金额为1115.60元)

六、各汇缴单位应在2011年7月20日前将调整后的《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需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一式三份和电子版《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上年度平均工资表一并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七、委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审核后的清册,做好比例、基数调整录入工作。受托银行录入清册后,请与各汇缴单位核对缴存金额、缴存基数、单位及个人信息。

八、单位及职工未及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

注:《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中心网站直接下载,网址:www.xngjj.gov.cn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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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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