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个人):
一、提取额度
二、提取凭证
(一)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供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两年内的拆迁通知、拆迁协议、结算清单和发票(或收据)。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两年内的建房支付费用凭证;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证明及两年内建造、翻建住房支付费用的凭证。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两年内的建房支付费用凭证;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证明及两年内建造、翻建住房支付费用的凭证。
(五)支付房租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税务机关开具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所有提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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