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各管理部、综合业务部、机关各处室:
近期在审批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发现个别套贷现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操作,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所在单位先补缴全部职工的欠缴款后,方可申请贷款。
(一)截止申请日,欠缴一年以内的补齐全部欠缴款;
(二)截止申请日,欠缴一年以上的先补缴不少于一年欠缴款同时列出不足部分补缴计划,由中心归集管理部门监督补缴;
(三)补缴后单位正常缴存延续三个月,公积金中心履行放款手续;
(四)放款后借款人所在单位发生非正常停缴情况,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二、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由所在单位先将缴存基数调整为不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后,方可申请贷款。基数调整后单位正常缴存延续三个月,公积金中心履行放款手续。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提供收入证明应由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工资管理部门公章。
四、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项目建审手续不全的,售房单位同意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前为借款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同时担保公司同意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可受理项目个贷申请。
二ΟΟ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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