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文件» 正文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试行)

2006-10-10 16:07:00   佚名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公积金[2006]46号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相关商业银行承办,并委托专门的担保机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

一、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范围
(二)贷款条件
(三)借款申请人范围
(四)所需资料
(五)贷款额度和年限
(六)贷款受理和审批
(七)贷款担保
(八)其他


二、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具体要求:

(一)贷款范围

自愿缴存者可以申请以下几种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购房贷款”)。指自愿缴存者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建造、翻建、大修贷款”)。指自愿缴存者为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选择按季、按半年缴存方式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均满足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的条件;
2、借款申请人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3、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1)申请购房贷款时,一手房(含次新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贷款抵押物价值的20%,二手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贷款抵押物价值的30%;
(2)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贷款时,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
4、借款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
5、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借款申请人能够提供必要的担保。

(三)借款申请人范围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者应是在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城镇居民,一户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中同时有自愿缴存者和非自愿缴存者的,可自行选择由自愿缴存者或非自愿缴存者家庭成员作为主借款申请人,并可以相互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互为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
2、无住房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3、满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的条件。

(四)所需资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各类住房公积金贷款均需提供主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等,并应根据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购房贷款
(1)购房合同;
(2)自筹资金首付款发票原件(或收据)及复印件;
(3)房产商(含中介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产商(含中介商)收款帐号、二手房买卖双方收款帐号;
(5)预售许可证或大产证复印件、二手房卖方产证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贷款
(1)工程自筹资金证明;
(2)申请翻建、大修贷款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3)申请建造、翻建贷款的,提供区、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申请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提供区、县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4)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五)贷款额度和年限

1、贷款限额条件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条件:
(1)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主借款申请人或者共同借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付款;
(2)不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其中:
申请购房贷款的,一手房(含次新房)的借款额不高于申请贷款抵押物价值的80%,二手房的借款额不超过申请贷款抵押物价值的70%;
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的,借款额不高于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全部工程款的70%;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50%×12个月×贷款年限,同时须参考借款申请人近期收入状况,借款申请人须提供上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4)不高于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小于或等于14%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大于14%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以相应政策规定为准。


2、贷款期限
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申请购房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并不长于借款申请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其中:购买一手房(含次新房)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六)贷款受理和审批

1、贷款的受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和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受理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2、贷款的审批

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须按以下步骤进行:
(1)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借款申请人的咨询、查询和所递交的借款申请资料的核查工作;
(2)借款申请人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由担保机构按规定进行具体的贷款审核工作。准予贷款的,由担保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到担保机构网点签约,并向相关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由担保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领回资料;
(3)借款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具体审核工作。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到受托银行网点签约,并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领回资料;
(4)担保机构和受托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向相关的区县中心提供自愿缴存者的贷款信息。

(七)贷款担保

1、贷款担保
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2、阶段性担保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期间,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产权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由自然人或法人为其提供阶段性担保。

3、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担保人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保证期间从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抵押给担保机构时止,借款人在此期间正常还款的,担保人可申请撤销阶段性担保责任。

4、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六个月内可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以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5、费用的收取和退还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标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计费标准收取。借款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余额的,可向担保机构申请退还部分担保费用。

(八)其他

本操作规范未尽事宜,依据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6年9月11日
 

分享到:

(编辑:admin)

 

 

 

 

Tags: 暂无tags!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本文相关资讯

本文暂无相关的资讯!

本周热门行业资讯

精彩专题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
住房公积金贷款完全攻略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新<条列>规定的住...
公积金增值收益如何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
如何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
在每个月的工资中,有一项扣除越多越让人高兴的事就是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