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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1-12 09:54:00   lily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闽建金管[2007]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地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针对各地目前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在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各市、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单位依规建立公积金制度并严格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配缴住房公积金,特别是部分困难县、区政府应将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拖欠。对于以前年度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于2008年上半年全额补足。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于2008年1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以整改措施上报省建设厅。对于催缴后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服或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或曝光,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实行“限高保低”政策,体现社会公平。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中“3倍”和“12%”的限高规定,及时公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起讫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200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市、县都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限高规定。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按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与经省政府批准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计算。各市、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批准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各设区市管委会应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标准,一年一定。
三、严格报批管理,不得擅自批准提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未经省政府批准,目前执行高于省政府批准的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该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西,省直、铁路、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声和制度,负责审核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规定及时足额归集住房公积金。各设区市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建设(房管)、财政、税务、劳动和人事等部门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超标准缴交的单位和职工,要及时予以处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建设厅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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