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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2016-03-28 16:28:45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凉房金管发〔2015〕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和《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凉府办函〔2013〕190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州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在凉山州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凉山州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受托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办理一次从委托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  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一)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委托方必须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

  (三)委托人持有有效的联名卡(联名卡发行银行与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银行一致);

  第五条  委托方在委托提取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一)委托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一年内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期以上的;

  (三)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受托方无法履约的;

  第六条  委托方在委托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办理当月委托提取且以后不予补提:

  (一)委托方在委托提取月有逾期贷款的;

  (二)委托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

  (三)委托方公积金账户在委托提取月为依法冻结(含部分冻结)的,暂停办理冻结方的委托按月提取业务。解除冻结后,恢复委托按月提取

  第七条  按月提取额不得超过委托方上月已还贷款本息(以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明细为准);委托方

  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则从其配偶方账户提取

  第三章  办理时间和提取方式

  第八条 委托关系自委托协议签订的次月起生效。

  第九条  提取操作方式:

  委托协议在委托人办理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审签。委托人缴存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按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办理提取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委托方的关联信息有变更的,须及时到委托协议的原签约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终止委托协议手续,需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的按规定签订新的委托协议。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按月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涉及配偶公积金提取的)、委托方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公积金联名卡发卡银行须与公积金贷款银行一致),到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

  (二)受托方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委托方亲自到场签订《凉山州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并对委托方现场拍照,建立委托按月提取关系;

  (三)委托按月提取关系建立后,受托方在委托生效后的每月从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联名卡账户。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停止执行《凉山州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6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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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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