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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2011-08-12 16:47:16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手续,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6号)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龙卡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
第三条单位经办人持《介绍信》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领取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核对及制卡明细表》(以下简称《制卡明细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发卡程序”)的,领取程序光盘及载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制卡明细数据盘”;不使用发卡程序的,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制卡申请书》(以下简称《制卡申请书》,附件2),每名申请职工一份;
(三)单位首次申请时还需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发放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卡协议》,附件3)一式二份。
第四条使用发卡程序的单位,通过发卡程序和“制卡明细数据盘”,为职工打印《制卡申请书》(打印纸张规格为A4复印纸)。
单位经办人将领取或打印的《制卡申请书》发至职工。职工核对《制卡申请书》上打印的姓名、姓名汉语拼音、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单位邮政编码。核对有误的将正确内容填写在相应空白处;核对无误的,相应空白处不填写。核对后,将《制卡申请书》其他内容填写齐全并签字确认。
单位经办人对申请制卡职工,在《制卡明细表》上填写申请制卡人数;对未申请制卡的职工,在“备注”栏填写职工未申请制卡原因代码。单位经办人在《制卡明细表》一式三份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首次申请制卡的单位还应在《发卡协议》一式两份上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职工签字确认的《制卡申请书》一并报送建设银行申请制卡。
职工更改《制卡申请书》上的职工姓名、姓名汉语拼音或身份证号码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使用发卡程序的,单位经办人将职工填写的更改后内容录入到发卡程序中并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4);未使用发卡程序的,单位经办人手工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其中,更改后职工姓名的汉语拼音填写在“备注”栏。单位在《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先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建设银行申请制卡。
第五条建设银行审核申请资料无误的,当时在《发卡协议》上签章,退单位一份,留存一份,出具《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5)。单位于1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建设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发卡明细表》(附件6)、住房公积金龙卡及建设银行机密函件。
自建设银行受理单位申请至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期间,管理部或分中心、建设银行暂停办理单位申请制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销户提取业务。单位已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原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自动作废。
第六条单位于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龙卡及建设银行机密函件发放到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七条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提取业务时,应持以下资料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更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一)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因出国定居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及一份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件7)、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其中,职工因出国定居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未更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以下资料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更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四)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职工再次更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可到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部或分中心营业大厅触摸屏办理。
第十条职工更改银行储蓄账户密码,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建设银行所属储蓄网点自助机具上办理。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十一条职工遗忘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应持以下资料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一)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因出国定居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及一份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持以下资料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四)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遗忘银行储蓄账户密码,职工应持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建设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四条遗失住房公积金龙卡,职工应持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书面挂失申请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提出口头挂失申请。职工挂失住房公积金龙卡同时应申请补卡。职工办理挂失手续同时遗忘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须在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申请补卡。
职工于申请补卡10个工作日后到发卡行领取新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职工找到遗失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因其他原因取消挂失的,应持身份证到发卡行提出取消挂失申请。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发卡行申请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并于10个工作日后到发卡行领取新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职工由于姓名变更需重新制卡的,首先应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持《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办理以上变更登记手续的,职工还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银行储蓄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储蓄账户同时注销的,发卡行为职工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住房公积金龙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不得注销。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及建设银行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后,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可继续使用。职工不再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的,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注销手续。建设银行支付储蓄账户余额及利息,注销并收回住房公积金龙卡。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文章引用自:http://caoshubin.bokee.com/5585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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