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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试点公积金委托支取还款

2011-04-19 16:36:1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市民在公积金贷款后,如果想提取公积金贷款账户里的余额用于还款,按照规定,需要每年都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申请,审批后再将钱取出,然后才能再存到自己的还款账户里用于还房贷,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能超过去年所还房贷的本息总额。这种做法让不少市民感到有些繁琐。4月18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称,该中心将试点推出公积金委托支取还款业务。有了这项业务,职工在办理完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后,不用每年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批手续,公积金将自动转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据了解,此次试点是在充分调研并理顺相关关系基础上作出的。如果该业务将来大规模推广,将有越来越多的市民受益。

   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办理流程:

    1、委托人申请了解委托协议书相关内容签定委托协议书经办银行按期办理提取划转手续;

    2、如相关信息变更,及时到经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3、经办银行将划转凭证送达单位;

    4、办理“自动还款”需签委托书。

    根据规定,委托人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时需填写登记表,签具委托书,委托生效后,由经办银行按委托书约定的时间每年定期办理划付手续。

    具体程序为:委托人携带有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由经办银行于每年7月份前10个工作日内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按上年实际还贷金额,划入职工的还贷专用账户。

    委托支取还贷如出现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委托支取还贷自动终止:借款人及其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销户;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到期的;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管理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据介绍,借款人申请委托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近期还贷记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婚姻(或直系亲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办理委托支取还贷的委托人无需再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银行办理支取划付后所产生的回执票据,由经办银行定期送达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委托人所在单位。

    试点银行为建行

    按规定,凡在济南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建设银行办理购房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且还款期超过3年(含)的职工及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直系亲属,均可以到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手续。而之所以选择在建行试点,是因为济南市在建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位占了多数。

    同时,委托人还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委托人必须保证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前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无逾期还贷情况;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后,借款人不得将转入银行还贷账户的公积金挪作他用,应确保按期还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后,借款人须及时掌握银行还贷账户情况,扣款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足,否则扣款不成功造成逾期的,全部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委托人还贷信息(公积金账户、婚姻关系、还贷卡或折号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每次划转金额为上一年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上限。

    据介绍,每年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的金额以上一年借款人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为上限。同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同一户口直系亲属)同时参加委托提取的,如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提取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当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再从配偶(同一户口直系亲属)账户提取不足部分,双方每年提取公积金转入指定账户内。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按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提取

 

 

    支取还贷每年定期办理一次,由经办银行于每年7月份前10个工作日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按上年实际还贷金额,自动划入职工的还贷专用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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