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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12-07-03 13:19:39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这一职责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只能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前提下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四个方面。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如何界定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如何贯彻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如何在整个住房制度改革中发挥其基本的住房保障作用等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仅有权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更重要的是有权制定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并实行具体的监督。

2、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这个比例一般为5%,或6%,或12%等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关系到解决职工的自住住房能力,缴存比例越高,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就越大,相应地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就越强。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受到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的制约,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一个政策性相当强的工作,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此项权力。

3、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直接影响到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影响到一个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进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与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相关,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贷款的可贷额度就越高;二是,与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程度相关,住房商品化程度越高,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越多,如果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同步增加的话,为使更多的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时可以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应调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三是,与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特征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权利的体现。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存储余额的多少相适应,以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权利义务的对等。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归集与使用是住房公积金主要管理内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第一,归集计划的可行性与科学性。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取决于一个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取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高低,取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时已经考虑到上述三个方面因素,说明其归集计划是基本可行的,是科学的。第二,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安全性。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计划要达到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能满足职工住房基本需求,并能促进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进程。同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必须体现安全运作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投资只能用于购买国债。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一职责是前项职责的保证。审批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目的在于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严格按原定计划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原定的归集、使用计划需要作部分调整或变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也是为了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或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

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再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是住房公积金这一专项资金,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也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表面上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类似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机构,但与这些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营运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所决定的。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公积金作为营利的资本,这些资金就必然会朝着营利的方向流动,这样偏离了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政策性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初衷,就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质。因此,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费用开支渠道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立原则

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与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范围相一致,即: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达到减少管理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和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目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遵循精减、交通的原则,人员编制、规模应与管理的资金数量等相对应,切忌贪大求全、冗员过多、运作低效。

(三)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由于县(市)职工人数较少,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数量较少,管理成本较高,难以发挥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效应,因此,《条例》规定,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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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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