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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12-07-03 13:19:39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和封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代扣代缴程序、住房公积金列支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存储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运用行为。《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指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定的安全高效运行,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安全运用住房公积金,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明确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详细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受委托银行的职责,并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运作程序。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条例》规定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有力地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二)住房公积金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本条第2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缴存的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也归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基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城镇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较满意的住房。住房是每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职工搞好学习和工作的最基本条件,只有安居才能乐业。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无论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是先由单位建房,然后再分配给职工个人,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职工工资中不包括住房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即将实行分配货币化,特别是自1998年国家提出不再向职工分配福利住房以后,住房分配货币化势在必行。职工要解决住房问题就必须积累和筹集一大笔资金。如何筹集这笔资金,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因为,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有效地聚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对住房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职工购房、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职工长期的住房储蓄行为转化为短期的住房实现,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第二,互助性。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能力上的不同。有的职工已经住上了比较理想的房子,家庭收入也比较高,而有的职工没有住上房子,而家庭收入又比较低。这种不平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体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的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这种互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重点解决的是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无房职工的资金困难,已有住房的职工所交纳的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2) 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具有义务性和支援性。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公积金的互助性就无从体现。(3) 随着职工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工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即使是现在的有房户,将来也许需要重新建造、购买、大修住房,也许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中得到贷款。这就是说现在帮助了别人,将来就可以得到别人的帮助。

第三,长期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金。本条规定,每一个城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是一种耐用的、价值很高的生活资料,它的使用时间长达50-70年,市场价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种价值很大的商品,要求每一个职工在很短的时间内筹集起来是相当困难的。解决的办法就在于通过职工低水平和可承受的长期住房储蓄积累,积少成多,积零成整,形成购买能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占其工资额的比例不高,一般控制在5%-12%,在职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职工长期每月按时交纳,到一定年限后,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相当可观。比如,一个职工个人每月交纳50元公积金,单位补贴相应的金融,一年储存1200元,按35年工龄计算,储存的本金有42000元,再加上利息收入,则数额更大。可见,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一个职工在其法定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工作时间内,都交纳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较好地解决职工在住房方面所存在的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即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和储蓄,解决住房资金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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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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