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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12-07-03 13:19:39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根据《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入的真实性,有无隐瞒、转移收入;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报费用、虚列支出;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损益、收支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释义】本条关于对单位的监督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对单位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及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或者变更、注销进行了登记;

2、是否及时为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是否按时足额地为单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释义】本条关于对受委托银行的监督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可见为规范办理委托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合同约定业务。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是委托人对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监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时,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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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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